第十九条(消防安全评估)
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评估;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,并将年度评估报告报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。
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论,对所辖火灾高危单位实行动态预警和监管,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及时整改消防违法行为,消除火灾隐患,并将评估结论向有关部门通报、向社会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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